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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洪江市林业局副局长滥伐林木被判6年半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月13日,湖南省林业厅2006年挂牌督办6件案件之一,原洪江市林业局副局长、政协洪江市常委、政协怀化市委员张安华盗伐林木案终审宣判。洪江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张安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张安华从2004年11月下旬至2005年8月,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三次雇请他人,将洪江市硖洲乡秀洲村为还贷已转让给洪江市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世行办)的“沙田冲”山场的世行林206.8亩予以砍伐。经鉴定,计立木材积达1821m3,按65%的出材率计算,可出商品材1184m3,其中300余m3被砍木材被运出山场销售给洪江市境内四家木材加工厂。张安华亲自或安排他人到这些企业结帐,得赃款10万余元。所结款项,均没有结算凭证,也没有入世行办帐户。

    二审法院认为,张安华身为林业局领导及世行办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趁世行林转让还贷之机,为谋私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雇请他人无证砍伐还贷转让给世行办的林木,立木材积达1821m3,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张安华提出原审事实不清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上诉人提出系单位犯罪行为的理由,经查,世行办的其他工作人员均证实没有开会研究过砍伐“沙田冲”林木还贷问题,世行办的财务人员均证实张安华在砍伐“沙田冲”林木过程中开支、收入未入世行办的帐,且张安华在多次供述中承认是自己个人行为,故其提出系单位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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