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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名为“城南商贸”,甲被推选为该合伙组织的负责人。明顺公司是当地著名的商贸公司,甲为了达到与明顺公司合作的目的,将合伙组织的一辆汽车赠送给明顺公司。按照合伙企业法,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无效,因为甲未征得乙丙的同意
  B.效力待定,只有经过乙丙的同意该行为才有效
  C.部分无效,对于属于乙丙的份额无效
  D.有效,发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甲作为合伙组织的负责人,其赠送汽车的行为有效。
  如甲不是合伙企业执行人,第三人误认为有执行权,其行为有效吗?
  有效,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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