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诉讼法:核鉴定结论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县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涉案的彩电、DVD等扣押,并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鉴定结论。
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提交给法院的后一类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其内容,若鉴定书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刑诉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这一项,对吗?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