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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法: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间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
  A.中止诉讼的期间
  B.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C.鉴定的期间
  D.审查回避的时间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间。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审查回避的时间应该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ABC有法条依据吗?刑诉鉴定区分精神鉴定和伤残鉴定,行诉为什么不区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行诉中对此并无具体的区分,老师建议您区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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