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地铁公司是否有责任,在于是否习了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14-11-04    作者:石志忠律师
地铁公司是否有责任,在于是否习了安全保障义务
吴老太,今年63岁,2014106日,与家人乘坐地铁去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注:一个在茉莉花源头美丽的国家旅游度假区,水上运动中心,南京青奥会帆船赛场)游玩,在上车过程中跌倒,后果很严重,造成眉毛上方崩裂,缝了4针,花去医药费800元左右,当时地铁公司支付此项费用。现在还需要康复治疗,关键在于有“毁容”的可能性,问后期治疗费该谁来承担?
石律师意见:后续治疗费谁承担,得看谁应承担责任。分析一下,如果吴老太是由于地铁列车运行原因,或是在地铁公司经营管理场所范围内,由于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如地面有水、有其他障碍物导致摔倒受伤,那地铁公司责无旁贷,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承担吴老太因摔伤而产生的费用,甚至整容费用,都是必需的。因为《侵权责任法》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地铁公司提供的设施,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行业规定要求,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吴老于年老体弱,行走不慎等自身原因造成摔倒,尽管前面地铁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可能是地铁公司为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目的,出于人道主义而为之,后续费用不应由地铁公司再承担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