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被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3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根据201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五、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要统一裁判思路,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理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结论
因保险公司虽未被免除无证驾驶情况下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其承担的是一种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垫付费用,损失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应为违法行为的致害人。故,得出结论对于醉酒、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行为人为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对于无证驾驶造成被害人死亡,保险公司是依法不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