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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高利贷的危害性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
二、性质
    高利贷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贷的放贷方,在借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的利息时,放贷方的利益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换言之,对于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
    对于高利贷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
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未对利息特别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即不支付利息。若约定利息,此利息最高额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最高额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超出部分无效。这种“高利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时效
    借条和欠条有区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从法律关系上讲,借款是属于合同关系,欠款是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没有规定还款时限的借条,放贷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的有效期限是20年,如果借条上标明了还款期限,则诉讼有效期为从借条规定还款期限算起2年内。
    如果借贷双方将借条写成了欠条,那么放贷者就需要注意了,因为借出去的钱有可能被认定成欠款,一旦超过2年诉讼有效期,其权利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因为国家规定,债权人对欠款提起诉讼的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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