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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只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合格;三是劳动者的工作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四是由谁支付劳动报酬。
二、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业务外包经营中劳动关系到底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是在业务外包经营中,发包方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包方也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有时并不知道发包情况的存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起诉时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其他平等主体承包经营的,除非劳动者被明确告知单位已被承包出去,且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均应认为劳动者是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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