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计件工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11年4月底,崔进云到亚峰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系计件工资,每月工资多少不等。2013年5月21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崔进云离厂后在宏力大道某处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崔进云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后没有再到亚峰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后,崔进云找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无果,崔进云向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亚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乡市牧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下发牧劳仲案字(2013)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崔进云与亚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在事实查明部分认定崔进云未到下班时间离厂,崔进云和亚峰公司对该裁决书均不服,崔进云于2013年10月18日起诉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崔进云与被告亚峰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及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双方是承包经营关系,未提供任何证据,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崔进云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是否提前离厂问题,因崔进云是计件工,按照工作量计酬,且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考勤记录,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无法确认其客观性,两份通知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3年5月21日前已经公示,故本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崔进云确切的下班时间,其是否未到下班时间离厂无法认定。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崔进云与被告新乡市亚峰机械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