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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失地农民的成因及概念
随着城市的扩张,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经济建设等原因被国家征收。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有的被纳入城镇管理而转为了非农村户口,有的未被纳入城镇管理仍为农村户口,即所谓失地农民。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二、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三、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方法和技巧
因国家征收而失去耕地,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举证证明住所地已纳入或者应当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只是户籍未转为非农村户口的,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有如下证据会被法院采纳:
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受害人的居住区域属城市区,并被纳入农转非安置范围;
2、在事故发生前其居所被拆迁的证明材料;
3、在事故发生前口粮田被征用,已丧失了农业生活的基本条件的证据材料。
以土地耕作为生的人才能称其为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受害人的生活已融入了城市。虽然从目前的立法上来讲,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具体的条文明确规定过失地农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但从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出发,这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依据。
四、律师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户籍登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如果仅仅以户籍登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则过于简单和绝对。
失地农民无论身处农村还是城镇,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根据公平和利益原则,当其人身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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