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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失地农民,人身损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4-08-19    作者:110网律师
“失地农民,人身损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女,24周岁,为失地农民,新婚不久即怀孕,2011年10月这位准妈妈满怀期盼的到某医院准备生产,但不幸发生了,在该医院刘某进行剖宫产手术的过程中,刘某大出血,最终导致刘某子宫被全部切除。虽然刘某的孩子平安出生,但刘某却永远失去了青春及第二次生育的机会,自此生活一片灰暗。
诉讼过程
刘某委托我所进行诉讼,我所律师经过研究,建议刘某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过司法医学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参与度为70%。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后,我方又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及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鉴定,确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基于上述鉴定结果,我方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提出了3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双方对于医方存在过错及伤残鉴定没有争议,但对于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辩论。
我方对于刘某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提供了如下证据:1、刘某因所在村拆迁整合而搬至某某小区。证实刘某失地农民的身份。2、其他法院类似案件判决书。3、法院的回复函。
法院认为:证据1、同时证明刘某没有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仍为某村村民。证据2、不具有关联性。证据3、不足以证实原告的请求。因此法院判决医方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刘某的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我所继续代理力刘某进行二审诉讼。提出上诉意见如下:刘某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供了刘某与天津市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我方的上诉意见,直接改判医方赔偿我方27万余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赔偿标准。

律师总结
医疗事故纠纷在需要先经过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经过鉴定确定一方过错及过错比例。再做伤残鉴定以请求伤残赔偿。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刘某的赔偿是按照城镇人口赔偿还是按照农村人口赔偿。刘某虽然为农村人口,但是其本身是失地农民,经过拆迁整合,其住所已经位于城镇中,并且其收入也来源城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给予刘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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