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原则上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在户籍性质上,该类人群仍然是农业户口,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人群已经基本不再耕种土地或以农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失地农民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致残或死亡,其赔偿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进行通常会是一个大的争议焦点。有地法院严格以失地农民仍然是农业户口为由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裁判,笔者认为,失地农民原则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场经济之前,农村和城镇区分明显,农民基本都是以耕种土地维持生活,生活消费相对较低,将户籍性质进行区分并以此作为赔偿的标准有一定的科学性。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出台,否决了绝对以户籍性质为判断标准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在答复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称唐顺亮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正是基于此,部分地方法院在实务操作中有的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判断赔偿标准的依据,也有的以“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两个因素是否均来源于城镇作为作为判断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依据。无论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还是按照“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双重标准,均否定了将户籍性质作为唯一判断依据的裁判规则。
第二、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最大区别农民通常有土地这样一种资源可以供给生活,其生活成本较城镇而言较低。如果农民已经没有了耕地这样一种资源或不依赖于耕地收入为生活来源的,那么就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三、近年来,随着城镇的答复扩张,各种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新区的规划、实施,许多农民居住地显然已经被划归城镇,而由于土地被强制征收,农民无法再进行农业生产,也就无法以农业收入为自己的生活收入来源。按照“经常居住地”或“收入来源地”判断标准,失地农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
第四、失地农民土地被征收,事实上已经不是农民其应当转为非农业户籍,但仅因行政原因未能及时变为非农业户口而被法院认定必须按照农业户口标准计算赔偿,将使受害人承担并非自己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对受害人将严重不公。
第五、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当中,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了严重创伤是不争事实,身体器官或功能的创伤是金钱无法弥补的。没有或很少有人愿意以器官损伤来换取金钱,相比较于器官所遭受的损失,金钱赔偿显然微不足道。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争相对的,即使按照城镇,受害人的损失仍然难以弥补。
第六、在各地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不少法院对于失地农民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如浙江、安徽等地。河南的部分法院如新郑也有相关的判决。安阳目前没有统一裁判,但已经出现了对于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判决,只是在对证据的掌握上比较高。
最后,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城镇化的产物,农民失去耕地,其实严格上已经不能称之为农民,对其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实际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判断标准应当为住所地是否属于城镇,如果农民的居住地已经划归城镇、并且其土地已经被征收超过一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当然,在笔者看来,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区分只是暂时的。《侵权责任法》虽未统一这个标准,但已经做了一定的努力,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消除这种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