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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被撞伤 赔偿标准起争议 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2011-02-19    作者:李英俊律师
失地农民被撞伤 赔偿标准起争议 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报讯 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这样的案件,确认失地农民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010223,高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路京东大道口时,与未走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盛某相撞。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盛某负次要责任。盛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盛某颅脑损伤,评定为7级伤残。
  盛某于19339月出生,系南昌市高新区某村村民,属农村户籍。南昌市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艾溪湖管理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盛某耕地被国家征用,其生活条件与城镇居民一致。
  高某驾驶的客车在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盛某受伤后,向高某、保险公司追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公司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盛某向南昌市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高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高某辩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自己负主要责任,对盛某的赔偿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决。保险公司辩称,盛某请求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只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南昌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驾驶客车撞伤盛某,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盛某负次要责任。对盛某的交通事故损失,高某应承担80%,盛某承担20%。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盛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耕地已由国家征用,属失地农民,盛某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交通事故损失,予以采纳。法院判决高某、保险公司赔偿盛某交通事故损失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盛某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盛某的居住区域系南昌高新区,其原有土地因国家征用而成为失地农民,并被纳入农转非的安置范围,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生活来源于农转非安置所提供的保障。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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