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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有望纳入民政救助
发布日期:2014-10-13    作者:凌征虎律师

     如果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生活保障由谁承担?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他们纳入了民政救助。同时,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制裁处罚力度。  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草案提高了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和数额。例如,用人单位违犯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罚款。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犯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违犯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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