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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5日,黄芬经人介绍到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称其是生产环保砖的公司,因公司尚在试产阶段,生产的砖块质量较差,销量少,而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相应较低,所以,以临时雇佣的方式雇佣人员进行劳动。黄芬也是以此种方式受雇于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安排,黄芬负责操作生产线主机控制台,公司投产后曾在2010年6、7月间停产近两个月,恢复生产后,黄芬继续回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组长。2010年12月21日,黄芬在生产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爬上运转的皮带廊伸手捡泥团被卷伤右手。因赔偿问题原、黄芬意见不一致,黄芬向昌江黎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昌劳仲裁字(2011)第3号仲裁裁决书,其结果为:黄芬与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认为黄芬是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人员,黄芬只向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原、黄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黄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黄芬之间是属于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黄芬则认为其在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期间,其食宿由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按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其劳动受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和管理。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计件按月向黄芬发放工资,并经黄芬签名确认领取。因此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芬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黄芬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黄芬在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岗位由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其劳动受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计件按月向黄芬发放劳动报酬。综上,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芬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故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与黄芬之间属于临时雇佣关系,要求确认原、黄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审理中,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称黄芬是于2010年4月16日到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而黄芬称其在2009年11月25日就到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事有管理权,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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