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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收据帮助职工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10-04    作者:孙心远律师
职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刘某凭借2张保安服装费押金收款收据,终于确认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刘某出生于1958年3月22日,2011年8月经人介绍到烟台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10年10月份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业务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水电暖工程、绿化工程、安保建筑工程、房地产策划。工作期间,该公司先后分2次共收取刘某保安服装费押金360元,并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月工资2000元,每月20日左右发放现金,由刘某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后领取。刘某负责值夜班,每天从17:30工作到次日5:30,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刘某每天按公司规定签到考勤,在值夜班期间不能休息,不准睡觉,如果查岗人员发现刘某打一次瞌睡,就从刘某的工资中扣除20——50元不等的现金。2013年10月,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小区业主打伤,入院治疗3个月。但该公司拒绝为刘某申报工伤,在刘某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该公司又拒绝为刘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自2011年8月以来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前,该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对刘某进行过任何劳动管理。庭审当日,该公司又无故未到庭参加审理,想以此来回避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刘某现年56周岁,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主体资格,该公司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合法经营,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期间,该公司分2次收取刘某保安服装费押金,且刘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在工作中接受该公司的制度管理,按月领取该公司发放的工资报酬。综上,仲裁委依法缺席裁决:刘某与该公司自2011年8月以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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