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突然离职 单位也无权扣工资
企业依法用工才能预防职工不辞而别
本报3月30日刊登了《职工未提前通知辞职遭刁难》后,北京某技术公司办公室李先生打来的电话,反映用人单位既不能扣压员工的证件,又不能收取违约金,更不能扣发工资当作补偿,那么用人单位怎样才能约束职工突然离职呢?为此,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员工突然“失踪” 企业也不能扣工资
李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1月,公司接了一个软件研发的项目,为此招聘了3名软件开发工程师,小苏就是其中一位。经过试用后,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但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时,小苏称自己的社保关系还在原单位,暂时转不过来,让公司把缴纳社保的钱直接打在工资卡里。李先生觉得这样做公司也省事,就同意了。
今年3月初,小苏称家里有急事请假回江西老家,因为软件开发项目催得急,领导没批准,他便从此“失踪”,再也没来上班。开始打他手机只是没人接听,后来干脆就停机了。可前几天小苏突然来到公司,要求单位向他支付尚未结清的2月份的工资,公司拒付,小苏就申请了仲裁。
公司咨询了相关律师,结果被告知公司必须向小苏支付工资。李先生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并没有设立违约责任和罚款,所以公司在小苏突然‘失踪’后,却不能扣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针对李先生的说法,记者昨天采访了法律人士周先生。周先生说,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员工辞职时的法定义务。但工资是员工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报酬,即使员工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而辞职,公司仍然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就涉嫌违法。
依法用工可降低 员工突然离职的风险
周先生说,对于像小苏这在单位既没档案又没户口关系,同时单位又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突然“失踪”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最大,而这种损失又无法弥补。但是,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如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员工突然辞职,也因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而有所顾及。所以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用工,就会降低员工突然离职的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怎样避免员工突然离职,周先生建议单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充分理解员工跳槽。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向低处流”。大多数员工跳槽无非是想得到更高的薪酬、更多的发展机会,或者原单位工作环境不理想。无论哪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应多反思,检查自己哪方面工作做得不够,与离职员工深入沟通,即使不能挽留住这位员工,也可以找出问题加以改正,避免其他员工再因此流失。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例如调整薪酬结构,增加季度奖、半年奖和年度考核奖金的比例。如此,员工考虑到这种数额不菲的预期薪酬,突然离职的可能性就小许多。再如,完善入职离职管理制度,招聘员工时要讲清楚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明确提交离职申请、进行离职交接等程序。对于执意要辞职的员工不要与其对立,不重要的岗位可简化其辞职交接手续;对于确实因员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辞职而使正在进行的工作突然中断,或相关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依法主张员工进行赔偿。
三是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才储备。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企业要发展,就要注入新鲜血液,人才的培养和补充是必不可少的。用人单位要进行人性化管理,多关心员工,向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加薪和升职机会。
最后,周先生提醒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突然离职,宜疏不宜堵。但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注意留存书面证据,以防日后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午报记者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