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蚕种的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蚕种生产规模5万张以上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②江西省农业厅印制的《江西省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③证明材料;
④蚕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⑤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⑥蚕种生产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⑦品种特性介绍;
⑧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申请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省际间蚕种流通须经省蚕种管理站检验、检疫后方可流通。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江西省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江西省经济作物局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审查。
3.办理批件:江西省经济作物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