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的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②江西省农业厅印制的《江西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③证明材料;
④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⑤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⑥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⑦品种特性介绍;
⑧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3.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江西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江西省经济作物局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审查。
3.办理批件:江西省经济作物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