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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宋福文律师

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一、企业年度报告新规
自从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之后,大家就在翘首以盼取代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具体制度出台。2014年8月,国务院终于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应该真实、及时地公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也必须依法公示。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年报公示新规
为配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正确、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8月27日公布了五项配套措施,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五项新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示职责。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所谓“经营异常名录”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即在规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辖区内一定比例(不少于3%)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三、建筑施工新规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该规定首次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定义。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此外,该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挂靠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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