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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03-01    作者:宋福文律师
3月1日起,一批法律、规章将正式施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宜商”环境。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国务院日前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于3月1日全面实施。为了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也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四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条件。五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方案还要求,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福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出,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机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条例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影响招标采购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明确,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或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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