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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31    作者:宋福文律师
201481实施的法律法规
 
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被称为“最严格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将于201481正式实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同时废止。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民众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国家正在加紧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据悉,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标准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1357项限量指标,比以往更加严谨,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
  农业部表示,新标准为387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基本覆盖了目前的常用农药品种,今后,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扩大。
另外,还有91项食品检测标准将于81日起实施,这些行业标准中涉及到了气相色谱-质谱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PCR-DHPLC法、离子色谱法等多种检测方法。
 
2、《护肤乳液》、《洗面奶、洗面膏》
经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GB/T29665-2013《护肤乳液》和GB/T29680-2013《洗面奶、洗面膏》两个国家标准将于今年8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中国化妆品行业摆脱了基础化妆品无国家标准的尴尬境地,化妆品领域的护肤乳液、洗面奶生产将有据可依。这两个新标准由中国轻工联合会组织国内化妆品领军企业制定,大量吸收了这些企业近年来的技术创新成果。
目前,护肤乳液和洗面奶是消费者使用最广泛的两款基础化妆品。对这两种基础化妆品的安全要求也备受关注。据参与国标制定的相关企业方面介绍,《护肤乳液》和《洗面奶、洗面膏》两项新的国家标准,对目前市场上的“新成员”作出了明确规定,也表明新标准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等新出台的法规。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原有的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产品现状,新标准对护肤乳液的pH值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保证产品质量,更防止产品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据了解,此前乳液、洗面奶两个产品一直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两个“超期服役”的行业标准。原有《润肤乳液》行业标准已经制定14年,原《洗面奶(膏)》行业标准亦有7年之久,其技术指标与目前市场上产品的现状严重不符,无法在规范市场和引领行业发展上发挥有效的作用。
针对两款基础化妆品产品国标的出台,必将提高整个行业的门槛,将对大量低端化妆品企业形成冲击,相反中高端的企业会获益。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新的安全技术标准实施后,不可避免会出现一次化妆品企业的倒闭潮,也可能出现一些兼并重组的情况,企业一定要狠抓科技创新,在产品质量上下足功夫,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有市场竞争的资本。
 
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于2014214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481正式实施。
这一新的价格规定,为规范银行收费戴上了“紧箍咒”,包括跨行手续费降低标准、免收个人养老金账户取现手续费等,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获得一个免收管理费的个人账户。
以往一旦个人账户中日均余额小于银行规定,一般为不足300元或500元的账户,银行就会按月或按季收取3元的管理费。而新规出台后指出,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个人信用卡、贵宾账户)。这意味着,从81日起,每位市民都可以拥有一个免管理费的账户。其中,还包括一张免收年费的银行借记卡。而按照多数银行的规定,每张借记卡的年费为10元。
需要注意的是,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并不会自动产生,而是需要消费者到银行提出申请。
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分类管理。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
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各类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等信息。
在保障客户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银行应及时终止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办法》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使银行服务收费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4、《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3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81起施行。
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7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48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据了解,改版后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代表发票种类代码的第8位有所调整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一律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主要是因为营改增后,原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
新版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取消了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使防伪特征达到9项,形成了严密的公众、专业和专家三级防伪体系,税务总局将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5项防伪特征予以公开后,便于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初步识别发票真伪,筑起防止利用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的第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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