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体现在它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般的人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医疗事故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上,由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医院申请市医学会对原告的损伤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而省医学会则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这两份同是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呢?有无效力高下之分?不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没有必然的效力高下之分的,这时法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决定应采用何种鉴定结论。本案中我们认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更具合理性。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