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实践中日以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导致了一些列问题出现,如防御性治疗、过度治疗等,甚至激化了医患矛盾,立法者本着既保护患方利益,也不忽视医方的权益的原则,作出了较大的立法改革,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呼之而出,该法对医疗侵权问题做了专章规定,并且对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了重新的定位。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界将本章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从理论上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和医疗产品侵权纠纷。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分配规则,同时《侵权法》还从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免责的范围与条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看做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62条规定了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主要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这些主要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以及未履行医疗伦理义务的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该损害责任的关键,但《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些关键点由谁加以证明。《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第60条也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的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改过去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施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实行过错原则和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在平衡医患权益方面具有更好的作用。
(二)《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合理性
1、相关的法理因素。实行区分类型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制度符合以下法理基础:(1)、公平正义价值,由于医患双方存在地位不平等,举证责任的能力不对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做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实施区分类型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制度有利于保护诉讼双方的地位平等及诉讼结果的公正合理,贯彻法理上的公平正义价值;(2)、效率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进程,因此,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努力符合诉讼经济要求,提高诉讼效益。区分类型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制度,解决了医患双方在相关医疗知识上存在的举证困难,转移了举证责任,平衡了医疗双方的举证责任,促进了诉讼效率。
2、《证据规定》采用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方的举证责任,患方起诉门槛较低,引发了医疗纠纷案件剧增,对医方和患方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实施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意诉讼,患方与院方通过和解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增加。同时也减轻了医方的举证责任,诉讼成本会有一定下降,保护了医方的合法权益,长远来说,还能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改善医疗环境,促进我国医学技术的发展。
(三)《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足之处
1、未规定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医患双方存在严重的医疗信息不对称,因此各国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件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或者实行表面证据规则,或者实行过错大致推定归责,或者实行事实本身证明规则,对受害患者实行举证责任缓和。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即有条件地进行因果关系、过错推定,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时,先由患方来证明一定的事实存在,当患方提供的证据达到表面证据规则所要求的标准时,可转由医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然后,《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规则,举证责任基本上由患方来承担,仅在三种情况下,患方被免除证明医方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2、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患方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信息上存在不对称,因此其在举证能力上也有悬殊的差距,《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证据规定》中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采用了区分类型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制度,实行过错原则和附条件的推定过错,绝大多数下,由患方就医方存在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方的举证责任,明显是对患方不利,因为一般的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要其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