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作为民事举证制度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较为原则、笼统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不能圆满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使得有些法官在一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规定了举证倒置原则,完善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弥补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不足,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刘勇明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医疗制度的改革,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逐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据国务院体改办在1999年下半年的调查,老百姓第一次把看病住院放在了诸多担心问题的首位,超过了失业下岗、子女就业、住房改革和工资收入。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1996年至1998年,有关医疗纠纷的投诉猛增近10倍,并且这一数字依然呈上升趋势。进入新世纪,特别是从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起到推动作用。但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较为原则、笼统,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不能圆满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如果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为患方既不懂专业的医学知识,又不能正确认识医学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方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不利环境。有些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甚至当事人未举证或未充分举证时也不敢果断下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举证责任的涵义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医疗纠纷,在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完善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概念辨析
(一)医疗纠纷相关概念辨析
为准确确定与医疗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案由,需要将医疗纠纷置于与医疗相关民事纠纷的大概念中,与有关的概念进行辨析。所谓与医疗相关的民事纠纷,是指一切医疗活动中或与医疗有联系的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提出这一概念,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医疗关系及其相关关系,从而更好地区分医疗事故纠纷与其他纠纷。与医疗相关的民事纠纷可分为医患纠纷与非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非医患纠纷则泛指非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如非法行医纠纷、美容服务纠纷、在医疗活动期间患者与非医务人员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的共同点在于一方或双方并非患者或医疗机构(包括虽为医疗机构,但并非行使医疗机构的职能,如某些医院提供美容服务)。
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活动(包括收诊和进行诊疗护理,下同)而产生的争议。非医疗纠纷则是医患双方之间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医疗活动内容本身没有争议而在其方面产生的争议,如患者因医生将诊疗护理中发现的患者隐私告诉他人而发生的争议,患者因被医院的陈旧设备砸伤而与医院发生的争议,患者因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进而殴斗发生的争议,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医疗领域卫生保健活动的广泛开展,相关纠纷也逐渐增多,如因婚前医学检查失误发生的纠纷等。这类纠纷因发生于卫生保健领域而非严格的医疗领域,应属非医疗纠纷。非医疗纠纷显然不属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又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是就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及由此带来的财产与精神损害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所发生的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纠纷。其他医疗侵权包括非医疗事故侵害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疗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之外的有关方面发生的争议,如给付或返还医疗费纠纷等之所以强调侵权损害之外,是因为就医疗损害而言,传统上均是作为侵权来看,作为侵权来处理较之作为违约处理更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对患者实现更为充分的赔偿,同时亦能够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促进医疗活动的规范。并且由于实行举证倒置,与起诉违约相比,起诉侵权并没有给患者增加额外的诉讼负担。此外,医疗服务合同在实践中毕竟少见,内容也不够明确,按违约处理在掌握上也有不便。因此,对医疗损害应定性为侵权损害。
(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涉及个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问题。从原则上说,证据立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说“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规则。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了8种诉讼中应当举证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转换点是不同的,其特点表现在: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的转换则是指谁提出主张和抗辨,则应当就此加以证明,它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它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体现。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