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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110网律师
耿先生问:我的一辆营运货车三个月与一辆自卸王相撞损毁,经事故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经过一个半月的维修,车辆已经恢复营运。但对方仅支付了维修费用,对我的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营运所造成的损失却拒绝赔偿。请问:我可以就该停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车辆在维修停运期间所产生的损失。至于停运期间的具体损失数额,你可以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该车辆正常营运情况下获得的平均营运收益的相关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请求法院比照同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利润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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