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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方无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让自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110网律师

车主方无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让自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核心提示:无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如何找自方保险公司理赔。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出现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方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而自己一方确投保了高额的车辆损失险,自己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部确以己方无责任不赔偿或仅按己方承担的次要责任比例赔偿。法院判决确是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判决自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
案情:
2010年2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粤DX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惠高速公路1863KM+928M处时,由于被告李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粤DX大型普通客车失控,向右侧滑至应急车道,与被告刘杰驾驶的已发生交通事故,停于道路右侧应急车道内的粤AX轿车相撞,造成在粤AX轿车上拿修车工具的乘车人韩剑利受伤(另案诉讼),粤DX大型普通客车及粤AX轿车损坏,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某县大队处理,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刘杰无责任。被告李某对事故认定提出复议,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某县大队再次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杰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组织车上人员转移到道路右侧路肩,加重该起事故的损失后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查明:
1、张生九系粤AX号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该车由被告刘杰驾驶,在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7月31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30日24时止;并在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13800元(含不计免赔特别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8月1日00时起至2010年7月31日24时止。新兴公司为粤DX号机动车所有人,在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险(含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26日00时起至2010年6月25日24时止。
2、李某所驾驶的粤DX号机动车所有权人系新兴公司,该车由杰安公司管理使用,李某系杰安公司职工,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3、张生九所有的粤AX号机动车经刘杰委托进行鉴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粤AX号广本雅阁轿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04594元,支出拆装费12000元,估价费5400元。因赔偿问题,张生九于2010年11月22日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其中有平安保险及人寿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4594元,车损评估费5400元,拆装费12000元、共计221994元。
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张生九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生九财产损失202594元;三、被告刘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生九财产损失5220元:四、被告杰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生九财产损失12l80元;
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第二项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受损车辆粤A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刘杰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依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车损商业条款的相应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应是30%,故上诉人应赔偿张生九的车损202594×30%=60778.2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并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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