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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精讲: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布日期:2014-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是股份发行的表现形式。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一是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即设立发行;二是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

2.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设立发行或称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募集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此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发行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这是为了保证国家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基本流向作宏观调控而提出的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等行业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其他大部分生产经营行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普通股时,只能申请发行一种,每一股份数额相等,持有相同股份数额的股东,具有同等权利。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本条件是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的严肃性,使发起人的利益和新设立公司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强化发起人设立、经营新公司的责任感,规范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使发起人尽力履行职责,从而对发起人规定一定比例的股份认购。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旨在通过对发行公司的最小规模的限制,达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发行公司规模效益的目的。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法变更为15%)。规定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其作用在于保障公司股票的市场流通性,扩大公司的利益。通过公众参与投资,有效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严格监督。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新股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基于增资目的而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公司法中称为发行新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大会决议;④招股说明书;⑤财务会计报告;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新股发行还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特殊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③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⑤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同,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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