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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精讲:发行公告
发布日期:2014-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行公告是指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前必须依法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的活动。发行人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筹资目的;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公司最近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公司近3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以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另外,招股说明书的封面还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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