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找到本律师,准备聘请本律师代理其因故意伤害造成李某轻伤的民事赔偿纠纷。经过了解得知:2013年6月份因为建筑工程款纠纷刘某将李某殴打致轻伤,事后刘某潜逃外地,事发时驾驶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李某的鉴定结论作出后公安机关(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予以立案处理,由于刘某下落不明被网上通缉。在外潜逃一年多后,刘某准备自首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现在案件的关键部分就是民事赔偿能否达成一致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了解以上基本情况后,本代理人详细了解了受害人李某的具体情况,并与刘某及其近亲属协商调解策略及能够接受的赔偿数额。2014年8月7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在会议室进行正式调解,由于受害人为一个大包工头,张口索要50万,本代理人并没有直接针锋相对,而是请求对方说明索要该50万的具体项目和数额标准,受害人思虑良久也未给予具体答复,本代理人乘胜追击对于法律规定能够赔偿的项目一一列明并详细陈述应当赔付的数额,受害人对于本代理人的阐述未提出任何异议,眼看时机成熟,本代理人立即说出我方的调解方案,不仅调解对于受害人的赔付问题,连同施工合同款纠纷一并予以处理,最终在本代理人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双方以10万元的数额达成赔偿协议,并将双方的经济纠纷一并处理;后又在本代理人的要求下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刘某驾驶的车辆返还给刘某家属。 本案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委托人和办案机关的一致认可和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