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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轻伤)赔偿案件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修东磊律师
    2013年11月15日,受害人王某找到本代理人,想聘请本代理人作为他故意伤害(轻伤)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经过了解获悉以下的基本情况:2013年10月28日王某因为邻里纠纷与邻居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将王某打伤,该案已做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张某却畏罪潜逃仍然逍遥法外,且至今未赔偿受害人任何的损失。    鉴于以上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以下策略进行:第一步,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搜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第二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 受害人也非常赞同本代理人的意见,因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归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民事损害赔偿是无从谈起的。    制定好策略以后,本代理人与受害人就通过各种方式搜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并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联系,以便发现犯罪嫌疑人行踪后及时将其缉拿归案。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2013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终于在亲戚家被抓获,第一步的顺利完成,也为本案的办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虽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却拒绝赔偿。另外由于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后附带民事赔偿不再支持残疾赔偿金等的请求,而受害人的主要索赔部分却正是残疾赔偿金。本代理人虽然早已习惯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现今也没有现成的直接民事起诉的判决案例参照,但是本代理人在与受害人反复协商后毅然决定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2014年1月12日提起直接民事起诉(由于起诉并不是真实目的,所以仅仅将起诉额暂定为10000元,也只需要交纳诉讼费50元),1月20日被告人的家属便主动与受害人联系赔偿事宜,本代理人根据以前的办案经验认为此时正值春节即将到来之际,被告人想回家过年的心理,应当借助这个好时机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在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下,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0000元,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春节前两天,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走出看守所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受害人虽然受到伤害但是得到经济赔偿也非常欣慰。看看两家又和好如初,代理人感觉到作为一名律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本案的办理不仅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双方当事人以及办案人员的一致认可和称赞。   【律师寄语】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拳脚相向,造成伤害(轻伤),不仅受害人遭受肉体之苦,被告人也面对牢狱之灾,给两个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值得深思。在此也劝告广大公众,冲动是魔鬼,遇到问题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可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切不可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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