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纠纷案例的法院审判结果
基本案情:
上诉人胡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2013年6月,胡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位于1层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原为我所有,2011年8月30日,我因欠案外人邹某赌债,将上述房屋抵押给案外人王某某。后因无法偿还该债务,在邹某的要求下,我与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买卖形式抵销了所欠邹某之债务。因双方买卖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房价低于市场价,故起诉要求确认我与万某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万某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诉讼费由万某负担。
万某辩称:我与邹某系朋友关系。我想买房,胡某某与邹某及我口头协议,我购买胡某某的房屋,胡某某欠邹某的债务由我偿还折抵房款。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为6.9万元,目的为避税,实际我偿还了胡某某的债务为17万元。我不同意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邹某以万某名义与胡某某就本案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虽然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69 022元,买卖双方未进行房款的给付,但胡某某所欠邹某17万元债务已就此抵销,鉴于相关法律并未禁止以房抵债之行为,现胡某某以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胡某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万某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双方虽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的真实目的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来清偿债务,故双方通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涉讼房屋目前在拆迁范围内,评估补偿款约80万元,双方以6.9万元价格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万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涉讼房屋原登记在胡某某名下。2011年11月3日,邹某以万某的名义与胡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万某,成交价为69 022元。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万某名下。双方未进行房款的给付。原审审理中,胡某某与万某均认可胡某某所欠邹某债务已抵销。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胡某某主张其与万某就涉讼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要求确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并无不当,二中院予以维持。现万某在合同签订且实际过户后又以双方通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中院不予支持。万某以涉讼房屋目前在拆迁范围内,双方所签合同价款低于评估补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中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万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二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