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A是某市治安大队长,2013年4月末主持大队工作,5月初正式上任,在其主持工作期间,该管辖范围内的某铁矿厂申报爆破服务,申请购买炸药。于是A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期该铁矿厂案发,涉嫌非法采矿,经调查原来铁矿厂在申请爆破服务时,该厂的采矿许可等证件已经期满,而该厂负责人为了购买炸药,将许可证期限作了修改。而A没有核实原件即签字同意,从而导致该铁矿厂非法开采矿厂,从而造成国家损失2000万元。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A提起公诉,A在被立案侦查后即找到郎慧君、肖媛媛律师做为其辩护人。两位律师通过复印卷宗,又结合A的供述,发现本案存在问题。首先A在审批表签字时,尚未被正式任命为大队长,仅为主持工作,所以其主体存在问题;其次上级部门及该单位主管邻居也没有组织A和上任大队长工作交接,也未向A明示其工作职责有哪些;再次上级主管部门也未曾下过任何文件规范大队长的工作职责是否包括审查原件等等观点,所以两位律师认为A不构成犯罪。于是进行无罪辩护。法院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给予A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