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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并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被告张某在赌场借给王某3万元的高利贷,期间,王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张某被劳动教养。王某无意中得知张某尚欠其朋友华某5万元,遂与其二人达成协议,由王某直接还款给华某,并支付给华某1万元。被告张某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却仍然找王某讨要欠款。20091229上午,张某得知王某在甲市某宾馆住宿,即邀约被告朱某和李某、高某等人一起在该宾馆外守候。当日上午9时许,王某从该宾馆坐车外出,被告张某、朱某和李某、高某等人驾车尾随,并在甲市外环路深河路段将王某的车辆截停,随即持砍刀、枪支等打砸其所驾驶的车辆,并将王某及车上人员李某某、袁某等人打伤,随后被告张某和高某等人将王某强行带至乙市某地解决此事。王某被逼无奈之下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筹得现金5万元,被告张某收钱后于当晚11时许将王某释放。后经鉴定,王某、袁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砸坏的汽车部件价值4000元。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取得财物,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并且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并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强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抢劫罪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有时难以区分,暴力抢劫、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的行为,虽然具备了勒索绑架的一些外在特征,比如,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劫持至外地,实行较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先劫持后索财、劫持与索财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间隔等,但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向被控制人本人索要钱财,未向第三人索要钱财,仍然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张某等人使用暴力将王某强行从甲市带至乙市,控制王某l0余小时,并取得5万元钱。关于张某取得钱财是否属于“当场”取得和是否属于直接从被害人王某处取得,是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虽然张某取得财物并非王某直接交付,而是王某要求其朋友交付的,但仍然属于被害人王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因为王某的财产当时并不在身边,故张某同意王某通知其他人交付,此行为并非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仍然属于被害人王某基于暴力威胁行为而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符合“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且张某的目的也不是以王某为人质来要挟他人,而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另外,张某等人暴力强行带走王某并予以较长时间的扣押,其在构成抢劫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存在目的与手段上的牵连关系,即使用非法拘禁的手段来抢劫他人财物,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以抢劫罪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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