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中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6日,新乡市卫滨区某局为其所有的豫GAO号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5月14日,吴某驾驶豫GAO号车行驶至卫新乡化工路时,与张某驾驶的豫GTC号车相撞,造成豫GTC号车乘车人沙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交警队认定,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豫GTC号车车主张某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项间接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项间接损失......”尽管停运损失属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项目,但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应该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