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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范围.doc
发布日期:2012-09-09    作者:杨立宝律师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肇事车辆除投保“交强险”外,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此项保险是否可以对伤者进行理赔,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要明确该问题,必须对保险中的“第三者”作出明确界定。 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据以上规定,“第三者”包括“人”和“财产”两项内容,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其中的"所有人员"是指:车上的驾驶员和所有乘坐人员,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结合实践,列举以下两种情形,以便参考
碰撞责任如何处理   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如果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他财产时,一般须经保险人进行勘察、拍照、鉴定经济损失后,方可处理。
装卸货物发生的责任如何处理   保险车辆在装卸货物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但在不违章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在行驶过程中撞伤行人或损坏他人财产,可按第三者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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