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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法资料: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发布日期:2014-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当事方之一在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时,必须将其主张书面通知该条约的其他当事方,通知中应说明拟对条约采取的措施及其理由。如果其他当事方在接到通知满3个月后未提出反对,作出通知的当事国就可以实行其所拟采取的措施。如果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则该条约各当事国应通过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予以解决。如果在提出反对之日以后12个月内不能依上述方法解决,任何一方可提请国际法院解决,或双方提交仲裁,或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开始强制和解程序。但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此项规定,特别是争端解决方法的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作出了保留。

2.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如果条约中含有关于条约终止的后果的规定则按照条约本身的规定执行。在条约并无规定且条约当事国也没有约定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根据以下规则进行:(1)解除各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2)不影响各当事国在该条约的终止前由于实施该条约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况;(3)在暂停施行期间,各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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