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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法资料: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发布日期:2014-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它的特点是:第一,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第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第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

一般地,将国际争端分为三种典型:

1.政治性争端。

是指直接涉及当事国主权独立等重大政治利益的争端。对这类争端,国际法不能或尚未形成确切或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这种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比如富国与穷国间的经济矛盾、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矛盾、宗教间的矛盾,都是较典型的政治性或不可裁判性争端。

2.法律性争端。

指所涉事项上当事国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作为依据提出,这种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争端。

指国家间对某种情况或事项的事实真相发生争执的争端。需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而不是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上述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主要作用在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实践中,许多争端往往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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