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国际法资料: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发布日期:2014-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传统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
(一)强制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争端一方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措施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
1.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2.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现在,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3.干涉是指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人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4.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5.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成比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从对不法行为对抗的意义上,有人把自卫也作为一种报复,但自卫行为必须严格满足其要件及符合《联合国宪章》。反报和报复针对的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为,一旦行为国停止了其受对抗的行为,则反报或报复应立即停止。根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反报和报复带有某种强制性,在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上,是不被提倡或限制采用的。但这两种方法,在国际实践中仍经常可以看到,在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相关规则的条件下,国际法并未禁止其作为对抗措施。
(二)非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是指在争端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它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法律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决。这类方法在现代国际法中又称为和平解决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要求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