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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国际法: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式解决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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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式解决。又可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调停和斡旋,具有劝告性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

二是寻求外交手段保护,指由投资者本国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但是,国际间的私人投资关系并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除非东道国违反国际法原则,对外国投资者有歧视待遇、拒绝司法救济或违反条约义务,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负国际责任,投资者本国无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在国际关系中,行使外交保护权,往往会导致不正当的外交干预,成为西方经济大国对弱国的威胁手段,因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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