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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法资料: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外交)方法
发布日期:2014-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而也称为外交方法。这类方法充分尊重了当事各方意愿,当事国始终拥有自由选择和裁量的权利。它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谈判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基本方式。谈判形式多样,可以公开也可以秘密,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协商曾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但当代也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

实践中,谈判和协商往往是密切相连的,如在协商基础上开始或继续谈判、在谈判中不断进行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产生谈判结果等,它们往往很难严格区别开。谈判和协商可能达成协议,也可能破裂或无限期进行或延期。除非特别约定,一般地,谈判或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协议的义务。

2.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调停国对于进行调停或调停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为视为不友好。斡旋或调停者可以是国家、组织或个人。

3.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指在涉及事实性问题的争端中,有关当事方同意将有关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以解决争端。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报告的拘束力性质由当事国所订的协议决定,一般地,各国不必然承担对报告承认的义务。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与当事国间的不断讨论后,提出包括事实澄清解决建议在内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最后解决其争端。委员会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常设的。一般地,提交和解、接受和解报告及在委员会促成下达成最后解决协议,都是当事国自愿的行为,除非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对每个过程各国都没有必须进行的义务。

上述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实践中通常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不是截然独立地采取某种方式,各种方式之间出现了愈来愈多的交叉重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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