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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4-07-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女友刘莹租住在被害人雷芳菲家。20067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雷芳菲家寻找女友。被告人王某进入贺家后,其女友不在,张见贺一人在家,遂产生强奸贺的念头。被告人王某先是搂抱、亲吻贺,遭贺拒绝后,又先后二次强行将贺拉到客厅沙发上欲对贺实施强奸,贺奋力反抗,并声言若张强奸她就跳楼。贺挣脱被告人王某后到卧室梳理被弄乱的头发,张尾随进去将贺按倒在床上,并压在贺身上欲行强奸,贺谎称自己的儿子回来了,并奋力推开张,跑到客厅打开进户大门,被告人王某怕被人发现,才离开贺家,临走时,声言还要来找雷芳菲。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王某、雷芳菲的户籍证明,雷芳菲的陈述,证人叶某、刘某的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录影资料,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用试探性的搂抱、亲吻和语言表达了想与雷芳菲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贺某只是一般性的推拒,如果王某非要强行与贺某发生性关系,是完全可以完成的,但在雷芳菲将王某推开后,王某还与雷芳菲玩笑,要求贺其下次来要给他开门,这说明王某已主动放弃与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属犯罪中止。同时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辩驳:被告人王某为达到与雷芳菲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强行搂抱、亲吻贺,贺用力推拒,并以跳楼相胁阻止被告人。但被告人不顾贺的拒绝和反抗,几次强行搂抱、亲吻、按压,欲行强奸。最后在雷芳菲谎称儿子回来了,并挣脱被告人打开大门后,被告人怕被人发现才被迫放弃强奸行为,但临走时还威胁贺,此后还要来找她,给贺造成精神压力。因此,被告人王某放弃强奸行为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属犯罪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裁量刑罚。被害人在多次拒绝和反抗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后,谎称儿子回家和找机会打开大门,被告人才放弃强奸,但临走还扬言要再来找被害人,可以认定被告人放弃强奸行为系怕被人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同时其声言还要来找被害人,也说明被告人放弃强奸的行为并不彻底,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强奸未遂,依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为依法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和性权利不受侵害,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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