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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新华网1028报道,宁波一名16周岁少年小陈与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小张多次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判处小陈犯强奸罪并对其发出禁止令。新华网1025也转载了一则报道,13岁富家女与15岁男友开房被告发,男孩获强奸罪。
上述报道的两起案例,判决是否有问题?鉴于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不便作出评价。少年(本文中的“少年”,特指已年满14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20002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据是《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依然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并非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衡量这类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由此可见,上述报道的两起案件,判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的关键是被告人的情节是否轻微和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应该重点研究被告人的情节是否轻微和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采用无罪辩护的策略,争取无罪判决;否则,应该采用量刑辩护的策略,争取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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