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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幼女偷食禁果 女方自愿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一对网上恋人偷食“禁果”,只因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一来宾籍17岁男孩阿苏获罪领刑。2013年6月4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涉嫌强奸罪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阿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17岁男孩与13岁幼女网上“结缘”
2012年6、7月的一天,阿苏通过网上QQ聊天结识正在读初中一年级的13岁的阿程,两人聊得投缘,于是在网上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网恋一段时间后,两人便相约见面。见面后阿苏请阿程去吃烧烤,之后又去了KTV,一直玩到凌晨12点,阿苏就提出要和阿程去开房,阿程默认了,到了宾馆后,“情不自禁”的阿苏就与“情窦初开”、“半推半就”的阿程偷吃了“禁果”。此后,阿苏又一次约阿程到宾馆发生了性关系。
不久,阿程就感觉自己的身体不舒服,用测孕试纸测试,发现自己怀孕了,直到4个多月后,终于被阿程的妈妈知道了,于是阿程的妈妈就带着阿程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干警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013年1月10日将阿苏抓获归案。
幼女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年纪轻轻的阿苏,直至公安人员将其带到派出所讯问,都始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难道与自己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也犯法?
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苏犯强奸罪,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苏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苏犯强奸罪成立。被告人阿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苏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阿苏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鱼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阿苏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阿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阿苏因为自己的年幼无知,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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