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笔记:汉律的儒家化
发布日期:2014-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上请与恤刑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
——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1)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2)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
(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注意: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