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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发布日期:2014-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 注意:“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

(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2、 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

(2)无子是绝嗣不孝;

(3)淫是乱族;

(4)妒是乱家,

(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

(7)盗窃则是反义。

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其中:

(1)“有岁娶而无岁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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