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笔记: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发布日期:2014-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背景: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直接起因:——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黑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
(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颁布《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2、 刑制改革的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