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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发布日期:2014-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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