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他通过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自1994年我国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宣传力度不够、经费严重短缺、援助人员不足、服务形式单一和体制欠规范等。
【关键词】 法律援助 现状 立法 便民服务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济弱、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这项制度可以保障弱势群体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
护。我国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它是以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为援助对象的狭义法律援助。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初,“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标志着我国正式开
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
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
援助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有了基本的实施条例,在国内外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在实践过程中仍不尽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
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的《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的《法律援助法》等。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而地方也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关法规。同时,获得法律援助并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致使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
其次,经费紧张。让无助者有助,法律援助给弱势群众带来了福音,但其自身发展却面临着财政困难。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对法律
援助投入的经费毕竟是有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者办案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律师在查找资料、调查取
证时,都会遇到困难,导致办案服务质量下降,致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再次,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市,而在小城市的宣传不足,在农村的宣传就更少,因此有人认为法律援助是“花拳绣腿”。再加
上我国农村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什么条件下求助法律援助部门,也不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
源也没有合理的利用。
最后,地区差异导致法律援助不协调。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法律援助制度在很多地方的
发展存在滞后性。例如,我国西部、贫困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一方面是财政窘迫,一方面是专业律师缺乏,人才大部分都流向了中东部发达地区,实施法律援助
有很大困难。虽然现在国家会出台政策,鼓励中东部律师去西部援助,但由于家庭和资金问题,基本没有律师愿意去,这就导致了法律援助因为地区差异产生的不协
调。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内容都不成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就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下几点构想。
第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要强化群众观念。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做到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
靠群众,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满腔热情地做好困难群众的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
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作为加强法
律援助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为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入点,有效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措施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体现
人民群众意愿。
第二,完善我国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因此我国应着眼于建立
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但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一部完全针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而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
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
法》等。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而地方也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关法规。
第三,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建立。1、以设施便利化为重点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是加强便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因此应继续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
口,同时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城乡居民就近获取法律信息、申请法律援助,尤其是偏
远地区的农民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2、做好“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工作,聘用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轮流坐班,保持热线畅
通,为群众提供专业的解答。3、扩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应用,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审批、指派,实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
统覆盖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点,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资金来源体系。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划拨,没有正式纳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所以每年所得的经费数额都很有限,无法满
足需求。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比较理想的方式就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1、从国家到各行政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将每年的法律援助所需经费数额都计算到财政预算当
中,并结合经济发展而有所增加。2、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3、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当受
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
用。
四、结束语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体现法对于保障人权平等的要求,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和谐社会本质的要求。随着这项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必将更多地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为建设和谐社会注入新鲜的活力。
摘自: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