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型理论模式(上)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探讨,不应仅停留于具体的制度层面,而应上升到理论模式的高度。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和建构,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模式的建构显得更为迫切和更具意义,应当从价值基点、经济基石、政治基源、人文基础等方面研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型理论模式。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新型理论模式;和谐社会
Abstract:Discussion on China’s legal aid system, should not be confined only to concrete system construction, but be promoted to theoretical altitude. With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l theory pattern of legal aid system becomes urgent and significant.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New Model Theory Pattern of Legal Aid System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value base, economy foundation, politics base and humanity basis.
Key words: legal aid system;new model theory pattern;harmonious society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经过近十年的酝酿和准备,终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正式确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注入活力。制度建设,理论先行。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动力和保障。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凝炼和升华的制度,必然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探讨,不应仅停留于具体的制度层面,而应上升到理论模式的高度。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和建构,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模式的建构显得更为迫切和更具现实意义。然而,目前学界对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性研究较少,未能充分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因而,我们试图以和谐社会为视野,从价值基点、经济基石、政治基源、人文基础等方面探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型理论模式。
一、人的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新型理论模式的价值基点
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渊源。“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1]最早提出“人权”口号的是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他们开始了对人性的崇拜和对人自身利益的关注,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愿望。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权”越来越被西方国家所重视。“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2]48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了“人权”的内容,并在一般法律中以各种具体权利的形式将其明确化和具体化。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宗旨。这是新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实现,侧重于司法救济和保障,是人权保障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但这种人权保障制度是片面、不完全、不平衡的,它只强调对某些特殊人群某方面的人权保障,其他许多本应为法律援助制度所“牵挂”的直接权利,如学习权、经济权、政治权、社会权等本属于人权范畴的一系列权利都被排除。人权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从司法角度救济弱势群体,只实现他们部分人权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们的司法人权即使能够得以实现,也会因为其他人权缺失的制约而前功尽弃。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人权保障价值,只是在某一历史阶段的静态的特殊要求,没能在人类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审视和设计。我们认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应以人权保障作为一般目标,以人的发展作为价值基点。
人的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表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3]人是目的,也是手段。法律援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法律援助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人为中心的,都与人有密切联系,它为弱势群体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平台。我们认为,法律援助应该突破只提供直接的法律帮助的束缚,通过提供与法律援助相联系的更为广泛的间接的法律服务,全面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条件。因为“一个社会的贫弱者,法律问题仅仅是他所遇到的广泛的社会、情感、健康和其他问题中的一个方面而已,如果法律援助为他提供了一个案件的帮助,在个案结束后,他的经济状况并未改变,还会面临其他问题,也就是说,就个案进行的法律援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同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不应该只停留于对单个人的法律帮助,而要在单个受援人的生活、权利等发生明显改善后,使其全面提升自己、发展自己,并尽可能帮助周围的人,促进社会正气和爱心的养成,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全体华夏儿女梦寐以求的理想。因此,“我们应超越个人利益、阶层利益的局限,站在时代的、历史的、发展的、民族振兴的高度”[5]来看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唤起“中华民族的主体意识”,使人们认识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只是一部分人的复兴,而是整个民族的复兴。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实际上是为其发展提供平台,能够加快民族复兴的进程。从这样的高度来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交流与了解,实现全民族心灵上的共通共融。它完全可以成为点燃弱势群体生存与发展希望之火炬,成为提高全民综合素质的有力杠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助推器。
二、资源配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新型理论模式的经济基石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自古就有“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社会构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应运而生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生事物。它是资源分配不公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措施。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资源。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对这部分人的援助是对生产力决定性因素的极大重视。法律援助实际上是对这部分生产力的一种解放,是对这一庞大群体的人力资源、智力资源的充分发掘。这无疑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作用下,社会利益被重新调整。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在一个层面上迎合了这种需要。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我国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贫富分化逐步扩大成为最棘手、最头痛的难题。在“先富”与“共富”政策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生活已经达到小康水平,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处于温饱线甚至贫困线的边缘,他们是社会发展的滞后者。法律援助为这部分人提供帮助,可以认为是法律资源的“先富”帮“后富”,从而实现全社会法律资源的“共富”。实际上,法律援助在某种程度上是物质上的帮助,只不过它是以提供法律资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它是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途径之一,符合我国国情。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是将社会原本属于弱势群体所有的而被其他大众所享有的一些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法律资源、人力资源等以法律的形式归还给他们。我们姑且将这样的资源配置方式称为“资源回归”。基于此,必须统筹社会资源的“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主要是透过市场作用而实现的收入分配——注重效率,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第二次分配,主要是透过政府调控而进行的收入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优化分配关系、分配结构、分配格局,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增加对贫困人口的健康投资,提高贫困人口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起跑点、长期生产力和发展能力;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透过社会力量而实施的收入分配——注重协调,动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与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助、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形式的制度和机制,鼓励个人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将部分可支配收入捐赠出去,使已经分配至个人的社会资源重新进入社会配置流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有助于加强全社会公平观念教育,培育社会成员互帮互助的社会责任心和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缩小贫富两极分化。第三次分配主要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影响更为广泛,所发挥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所无法比拟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应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中找到自己的最佳归属,并努力在第三次分配中谋求发展。